ST浩源:关于公司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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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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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4-0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推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收回及做好2023年度报告工作等相关事项的督促函》。若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或未能提供还款来源有确定性保障的还款方案,可能导致浩源公司未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有关规定,若出现前述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 规定,公司将与 2023年年度报告同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督促函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将持续保持与各方的良好沟通,并结合有关事项的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具体内容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本公告全文。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收到两位独立董事提交的《关于推进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报告工作及实施退市风险提示等相关事项的督促函》(以下简称“《督促函》”)

一、《督促函》的具体内容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4-024

编号:2020-012),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3,14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9.8.2条等相关规定,前述资金占用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12月30日两次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函》,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款项52,140万元,并偿还按照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的还款承诺并未得到全面履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就占用资金偿还相关诉争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民事调解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20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2022-003),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亦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和利息。截至本督促函发出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仅偿还了部分占用资金,占用资金余额仍有为51,338.25万元(不含利息)。

两位独立董事在过往履职期间,多次通过现场问询、通讯交流等方式敦促管理层加大对控股股东的占款回收力度,也直接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款,要求其出具可行的解决措施方案,并细化方案的具体执行方式、时间节点,并要求公司积极对内部控制加强管理和整改,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至今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完全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建立健全不同板块差异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科学设置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据此推出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该规则中的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之9.4.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五)条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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