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盛文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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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17: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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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阳律师、冷佳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暨投资者接待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南岩)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同意,推举董事郭瑞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909,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853%,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8,671,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425%,均为截至2017年3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37,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8%。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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