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 〇二三年十二月
哈 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一般规定和任职资格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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