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关于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顾地科技资讯
2018-04-25 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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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4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公司股



东张振国通知,其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6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州中院”)就



王江志与刘小白、张振国、严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如下裁定(《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59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白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被执行人张振国、严



树青对刘小白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18年2月13日,张振国向鄂州中院交付执行案款300万元,同日王江志在



鄂州中院领取执行案款300万元,余款三被执行人至鄂州中院做出《湖北省鄂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7执59-1号】》时尚未履行。



2018年4月11日,鄂州中院做出如下裁定(《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17)鄂07执59-1号】》):



“在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范围内变价处理张振国持有的股票。”



2018年4月11日,鄂州中院向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下发《湖



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07执59-1号、(2017)鄂



07执59-2号、(2017)鄂07执59-3号、(2017)鄂07执59-4号、(2017)鄂07



执59-5号】》,因强制变现需要,鄂州中院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



公司分别协助以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变现被执行人张振国所持顾地科技无限售流通股共1,600,000股、1,800,000股和1,000,000股,价款汇入鄂州中院指定账户,以实际汇入鄂州中院指定账户人民币27,000,000元为限。



截至2018年4月24日,张振国持有公司49,344,000股股份。本次张振国持有



公司的合计不超过4,400,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368%)被强制变现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会由8.2626%下降至7.5258%。张振国本次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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