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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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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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职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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