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至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CAC证专字[2024]0265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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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1-2
的鉴证报告
二、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3-5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三、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CAC 证专字[2024]0265 号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专项说明的编制报告过程。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记录和文件、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对本报告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因适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
损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天津 2024 年 4 月 25 日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至 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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