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资讯
2024-04-28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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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包括下属子公司
在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子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
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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