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9-11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18,442.38万元(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瑞岳华”)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名称变更为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原中瑞
岳华的员工及业务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客
户提供服务。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
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将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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