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8-26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
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法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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