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30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
工作的机构,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
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
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
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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