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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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 1894 号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
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签署的《无
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
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
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
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
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们的鉴证工作范围内,我们实施了
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
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已经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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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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