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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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2]067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华东重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顾问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二○一一年度股
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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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公司发送通知的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采取电子邮
件、邮递等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等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耀根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
通知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
共 6 名,为《公司章程》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150,000,000 股,约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50,000,000 股的 100%。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均具有参
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会议表决事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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