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华东重机资讯
2013-04-28 1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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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5-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三)


康达(股发)字[2011]第(025)-3 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三)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华东重机/公司/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华重有限 发行人的前身,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首发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金元证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 2 月 16
中瑞岳华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复转制设立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十八 次 会议 于
《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十八 次 会议 于
《公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 于
《律师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 5
《管理办法》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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