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华东重机资讯
2013-04-28 12:38:1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2-05-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


网址/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二)


康达(股发)字[2011]第(025)-2 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5-3-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华东重机/公司/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重有限 发行人的前身,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首发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 2 月 16
中瑞岳华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复转制设立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
法》 审议通过,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
(试行)》
告[2010]3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二)》(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5-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补充法律意见(一)》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5-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律师工作报告》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康达股发字[20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