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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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二)
康达(股发)字[2011]第(025)-2 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5-3-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华东重机/公司/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重有限 发行人的前身,无锡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首发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 2 月 16
中瑞岳华 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复转制设立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
法》 审议通过,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
(试行)》
告[2010]33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二)》(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5-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补充法律意见(一)》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康达股发字[2011]第 025-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律师工作报告》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康达股发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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