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东重机资讯
2024-08-07 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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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8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4-051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
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治国: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 年 2 月 6 日买入 176,100 股,成交金额
374,126 元,2024 年 7 月 23 日卖出 18,800 股,成交金额 53,922.23 元,存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朱治国先生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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