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使并保障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指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依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异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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