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猛狮: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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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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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9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12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的买卖合同纠纷,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华新能源”)向
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14 日登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涉诉情况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清洁电力收到启东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深圳清洁电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华新能
源货款 39,733,086.40 元及违约金(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 39,733.086.4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猛狮科技对深圳清洁电力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猛狮科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清洁电力依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韩华新能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798元,依法减半收取19,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清洁电力、猛狮科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8,798 元。

二、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乐伍

被告四:林少军

被告五:陈乐强

被告六:严飞燕

被告七:陈再喜

被告八:陈银卿

被告九: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2、诉讼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华融公司、交通银行龙湖支行签订了《公司客
户委托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接受华融公司委托向公司发放 3 亿元

借款,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未
能按期向华融公司支付利息,及到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华融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 亿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4,820,833.33 元(以借款本
金 3 亿元为基数,年利率 6.5%,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
止);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
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3 亿元为基数,年利率 6.5%上浮 200%,暂计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止的逾期利息为 8,775,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
息之日止未付利息的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年利率 6.5%上浮 200%,暂计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止的复利为 510,937.33 元);

(5)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原告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暂合计 314,106,770.66 元)

(6)判令十一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代理费以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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