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225,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将节余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配套募集资金1482.7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宁、周玉华、宁清华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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