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
“公司”)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在于: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在让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享受公司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为 2,654.641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0,540.5876 万股的1.4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或可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 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股份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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