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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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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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
的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司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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