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
东江环保资讯
2023-08-25 1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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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
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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