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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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由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见证,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告或上报,并依法对本所经办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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