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
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12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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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
2023 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12号
致: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委托,担任公司第三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与原件相符。
3、本所仅就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第三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2023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2023年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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