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优化 产业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 影响。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周华 江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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