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出售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40%股权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售奥马冰箱40%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也有利于未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大资源投入前景更为广阔的金融科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同时,有利于优化奥马冰箱的股权结构,符合公司冰箱业务的长远发展需要。
(二)本次出售奥马冰箱40%股权交易价格以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子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建新) (朱登凯) (朱玉杰)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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