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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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17: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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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2016年8月13日起废止,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告,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与奥马电器签订的关于金杜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公司本次调整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依法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16年2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提高公司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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