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4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公司对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内行权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松柏) (黄才华) (朱玉杰)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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