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ST航高资讯
2024-04-27 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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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为进一步完善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上述“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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