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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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出具。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3年5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1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20号楼,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公地点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0,135,7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6.379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提出新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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