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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