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
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或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限出现上述第三项或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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