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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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将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8 月 3 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召开的通知。会议召开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
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王俊民提议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
发园百利路 136 号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794,506,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3.943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8,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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