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8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乐军 曹传德 岳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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