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海思科资讯
2023-10-30 17:07:3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含新设企业、增资扩股、资产置换、债转股等股权投资行为);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含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第三条 通过专业理财机构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的,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适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 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单项投资金额涉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对应指标的 10%-50%的投资行为,包括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按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单项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交易;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50%且绝对金额为 1000 万元-5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行为;

(四)1000 万以下的金融衍生品种的投资事项。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文件的规定需要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需经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对公司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建议,投资主管部门对各
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