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海思科资讯
2023-10-30 17:06:3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
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八条 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形势分析会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条 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十一条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工作中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以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调研、采访的主题,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第十九条 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