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18)法意字第580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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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18)法意字第580号
致: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利
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8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确定了股权登
记日,并载明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点整在成都
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15:00)~2018年11月13
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
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15:00至2018年11月13日15:00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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