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165号
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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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
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斌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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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37,762,1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6.178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4月17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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