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关于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37050020号
目 录
1、鉴证报告··················································································1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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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37050020号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年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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