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0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二、公司的诉讼请求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1: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2:王德强,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邑县临邑镇后八里庙村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二)诉讼请求
1、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赊欠货款总计16,410,852.1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2、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本金按
16,410,852.1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1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3、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合同违约金1,074,600.00元(大写:壹佰零柒万肆仟陆佰元);
4、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经龙湾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16,410,852.1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定如下:
1、第一期:截止2019年4月30日前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0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二期:截止2019年5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945.869万元(55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三期:截止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四期:截止2019年7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五期:截止2019年8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六期:截止2019年9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595.869万元(200万元+395.869万元)、税率为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第七期:截止2019年10月30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1.08521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10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636.95421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