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仁智股份资讯
2024-04-12 1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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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954.6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赔付原告杨*瑜12,477.32元(50%涉案金额),案件受理费423.87元,其中111.93元由被告仁智股份负担。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 1466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系投资者杨*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一审结果,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24,954.64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累
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仁智
股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三日一价”如何认定;2.原告主张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3.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4.被告仁智股份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5.被告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深圳中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瑜支付赔偿款 12,477.32 元;二、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被告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3,743.20 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3.87 元,原告杨*瑜已预交,其中 111.93 元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 311.94 元由原告杨*瑜负担,原告杨*瑜在起诉时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可向深圳中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系列诉讼事项

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原金额合计 1,000.80 万元,涉及 24 名投资者。其中,
本次案件投资者变更诉请金额为 24,954.64 元(原诉请金额为 80,246.50 元),
另有 2 名投资者变更诉请金额合计为 61.30 万元(原诉请金额为 2.00 万元),
故变更后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1,054.59 万元(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中,有 4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316.42
万元;深圳中院已对 13 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 404.81 万元;剩余 7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或裁定,涉案金额为 333.36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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