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仁智股份资讯
2024-03-17 1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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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4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明确规
定。

第5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6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7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8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9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10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11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12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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