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3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4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一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两名。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5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7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
咨询意见;
(7)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
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8)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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