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10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下列意见:
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购买)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各方会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大量工作;同时,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二)由于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购买)事宜仍在沟通和协商中,相关方案仍未最终确定,交易细节需进一步沟通和谈判,涉及资产、业务、财务等各方面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尚需要一定时间;并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通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事项审查,交易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继续停牌议案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 2017年 6月 1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莎琳、姚远、韩建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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