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亚玛顿资讯
2024-04-26 2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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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各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若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五)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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