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侬减持预公告有两点咨询,请董秘回答:1、减持单单丹侬董事会决议就可以了吗?重大
【问】丹侬减持预公告有两点咨询,请董秘回答:1、减持单单丹侬董事会决议就可以了吗?重大事项应该有股东大会表决,应该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所谓的律师意见书仅仅依据董事会决议就定性为合规,欠妥!2、董秘对5%以上股东提请的披露信息有审核把关的职责,丹侬股东间存在争议、其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应该为有争议股份,对其信息披露该非常谨慎,这次披露信息备注的文件存在不合规之处,直接通过直通车发出,是对公司和股东的不负责、 【答】丹邦科技:您好,感谢您的关注。丹侬科技于9月6日自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专区(非上市公司披露渠道)发布了《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丹侬科技占比50%的大股东刘文魁就丹侬科技发布的以上公告,给公司发来了《关于股份减持公告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相关减持计划及涉及的事宜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此事件的进展情况。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运行良好,上述事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2018-09-12 17: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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