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30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3、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红艳、徐明华
2022 年 4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