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青集团资讯
2019-01-07 1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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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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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邵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纽约Newyork伦敦Londo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9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于2019年1月6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465,03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830%。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名,代表股份12,6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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