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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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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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数共计465,03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830%。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名,代表股份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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