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听取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以及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聘任公司副总裁的个人简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我们认为龚伟泉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名、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龚伟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迟国敬 秦正余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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