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关于签署《新野县集中供热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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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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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7

证券代码: 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2017-11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新野县集中供热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项目区域内的供热收入,购热成本及国家

政策的变化将影响供热收益。

2、本项目的主要供热对象为: (1)项目区域内用热企业,企业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将影响本项目收入;(2)供热区域内的居民,项目收入与供热量的大

小及政府指导价格相关,若本协议供热区域内用热企业受行业发展或当地政府

有关政策调整的影响,调整用热需求量或价格,则项目收入利润将受到影响。

3、本项目二期建设将根据供热区域内用热需求启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

为准。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1、 2017年12月4日,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 乙方”) 与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新野政府”或“甲方”) 签署

了《 新野县集中供热协议书》 (以下简称“本协议”) ,就公司投资建设新野县

集中供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2、根据本协议, 公司将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新设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或

由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

(说明:(1)本条所指“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为乙方与甲方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中所指的概算投资总额约为 5 亿元人民币的河南省新

野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公告编号: 2016-085;(2)本条所指的“ 生物质热

电联产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乙方为前述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而成立的新野长青生

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6 年 06 月 20 日。公告编号: 2016-093)

3、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 1.22 亿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及建设规模以经有

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 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新野地处河南省西南边陲,农业基础条件优越,种养传统悠久,发展模式成

熟。棉花、蔬菜、畜牧、花生、粮食等特色农产品基地颇具规模。新野是国家现

代农业示范区,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示范县、粮食生产先进县、科技工作先

进县,河南省畜牧业发展重点县、城镇化建设重点县、对外开放重点县和生态林

业县。近年来,新野以建设“全国棉纺织基地县、全国优质肉牛基地县、全国优

质蔬菜基地县”为目标,强力推进“项目立县、产业兴县、城乡一体,建设宜居

中等城市”发展主战略,着力构建特色产业体系、新型城镇体系、便捷交通体系,

实现了特色产业和城乡一体发展两大突破,县域经济走上了又好又快发展道路。

(摘自新野政务网 http://www.xinye.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公司将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新设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或由生物质热电联产

项目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进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新野县集中供热项目;

2、乙方投资新建热力主管网及二级换热站(如有),充分利用新野县生物

质热电联产项目产生的热源,为供热区域内用户提供工业用热及居民用暖服务。

3、供热区域:

(1)西城分区:北起汉霄路,南至纬一路,西起西外环路,东至运粮路,

规划范围 11.99 平方公里(不含汉凤产业园)。

(2)东城分区:北起大桥东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起人民路,东至东外环

路,规划范围 3.6 平方公里。

4、投资概算: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 12200 万元(大写:壹亿贰

仟贰佰万元)(实际投资额及建设规模以经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根据供

热区域内用热需求分两期建设。

(二)供热设施建设

1、乙方负责建设供热区域内供热主管网及二级换热站(如有),实际建设

内容以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2、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热力管网建设沿线问题,以保障乙方项目的顺利建设

和运营。

3、甲方负责将乙方建设的热力管网纳入县城管网路由规划。

(三)供热设施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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